业绩可以直观反映供应商履约能力,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常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业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业绩要求设置不当,也常成为供应商的质疑或投诉事项。
那么,政府采购该如何设置业绩要求?有哪些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整理了财政部国库司近三年对有关问题的答复。
1.问:本项目需完成与相关单位(应急、消防、安监、地震等)应急网络的对接,是否可以在评分细则设置承接应急、消防、安监、地震等部门的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同类业绩为加分条件?
答: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要求供应商具有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具体要求应通过采购文件作出规定。
2.问: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且没有指定特定金额、特定行业和特定数量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是否会对新成立的公司不公平,属于排斥小微企业的情形?
答:留言所述情形不宜作为资格条件。
3.问: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驾管信息化监管中心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有一评分细则:“提供2017年以来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车驾管综合监管类),每提供一个得 1分,最多得 5分。”请问上述业绩要求是否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
答:留言所述业绩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
4.问:某物业项目公开招标,在设置业绩时,是否可以以面积来设定评审因素,如达到多少面积得几分?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鼓励使用物业企业所服务的物业面积作为物业项目评审因素。
5.问:子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其母公司的业绩进行投标?
答:由于母子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法人,不可以使用对方业绩参加采购活动。
6.问:某审计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2017年以来,每承担1个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4分,每承担1个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3分,每承担1个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1分,本项最多得12分。”是否合法合规?
答:留言所述以特定行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7.问:在某财政评审项目中,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是否可以规定企业完成的财政评审项目业绩优者得15分?业绩优者即2017年1月1日-至今完成单项工程评审额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包含1亿元),有1个得 3分,最高得15分,并具备财政评审经验。
答:如果采购项目属于财政评估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合同业绩是合理的。但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金额的项目业绩不合理。
8.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可以将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答:制造商的业绩可以作为评分因素,但是不能规定业绩的特定金额,也不得以特定地区和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因素。
9.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业绩”中设置:“投标人2017年以来开展的党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大型国企等综合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单独实施的保安服务项目除外)的业绩情况,每份业绩得1分,满分5分”,是否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特定合同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规定?
答:留言所述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10.问:某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核心产品,业绩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将供应商具备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加分项,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如非限定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仅将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11.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业绩评审因素设置为”投标人近三年具有省级或部级业绩得5分;市级业绩得3分,县级业绩得1分”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答: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且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省级或部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12.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是否可以将投标人提供所投同类产品销售合同(与本项目规模相当)作为加分条件?
答:采购人应根据项目需求及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评审因素,不得以特定规模的销售合同作为评审因素。
13.问: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通常会对供应商具有的类似业绩进行评分。在物业服务项目中,设置供应商具有不低于本项目建筑面积或服务面积的类似业绩评分项,是否可行?在保安服务项目中,设置供应商具有不低于本项目需要的最低保安员数量的类似业绩评分项,是否可行?
答:根据87号令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规模、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不低于本项目建筑面积或服务面积、最低保安员数量等与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相关,不宜作为加分条件或资格条件。
14.问:分公司投标,可以用总公司的业绩和资质吗?
答: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可以使用总公司的相关业绩和资质。
15.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分内容业绩年限设置从2015年开始至今(2020年),这个年限设置是否过长?
答: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对业绩的年限要求,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且不得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6.问:采购人想要公开招标采购10万棵A树木,因为农林作物种植的时间要求紧迫,需要中标的供应商能有足够履约能力,要求提供2019年以来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的20万棵以上A树木合同复印件得1分,提供类似项目业绩合同复印件每增加1份加1分,最多得10分。请问这样设置是否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政府采购项目中业绩可以作为评分因素。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应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设定在与报价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上,不得设定特定金额或数量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留言所述使用特定数量树木招标项目业绩作为加分项不妥。一是不应规定业绩必须是公开招标的中标业绩,这与采购项目需求无必然联系;二是不应设定20万棵以上A树木作为业绩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要求。